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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不知道,抵押与典当有什么本质区别?自古以来,以物典当或抵押,抵押人不来赎,抵押物即归典当行或钱庄自行处理,抵押人无需偿债。
如今的《民法典》也规定了以物权作抵押担保的抵押人,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生活中有抵押担保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规定了债务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抵押人与债务人的情况,如抵押房贷中出现还息断供时,因房价缩水,导致房不抵贷的责任,该谁承担呢?由既作为抵押人又作为债务人的人承担清偿责任,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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