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索引: | 360A06-05-2023-0017-1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 发文字号: | 教基厅函〔2023〕26号 | 信息类别: | 基础教育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
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 三、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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