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534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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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权有公民自己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间接行使的监督权,本文所说的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监督、政府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等是公民直接行使的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监督。公法意义上的监督权是参政权的一项内容,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的“公民监督法”。因而,人民监督法治化的重点是应该制定一部独立的《公民监督法》,明确界定公民监督的权利、范围、程序、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以保证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权力的效力,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制定《公民监督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监督权力的对象。应明确规定其监督对象是所有的公权力,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执政党、各级政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2.公民行使监督的权利。包括党员行使的民主监督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权、公民申请公务信息公开权、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听证权、网络批评权、匿名举报权、实名举报权、公民参与政务评议权、基层民主**权。3.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必须明确规定,人民必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等。4.人民监督权利的范围。需明确规定,只要是公权力机关具体的公务活动,都属于公民监督的范围,但是,国防、外交、军事行为不属于监督的范围。5.人民监督权力的方式。应该以书面的监督方式为准,以口头为例外。6.对人民监督权的回应。各级国家机关对人民监督的具体事项,要及时作出回应。7.人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法律责任。需明确规定,如果公民以非法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如诬告、陷害、捏造事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焦建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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