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给儿女各买了一份保险,10年总共交了235000多元,当时,业务员告诉她,交满10年就能取,她保费一部分是跟弟弟借的,一部分是贷款,弟弟患肺癌晚期,急等用钱救命,她准备取回钱还给弟弟,这才发现,她做的保险期长达73年,到2084年才能取,她愤怒的找到业务员,惊讶的发现她已经成变成了植物人。女子彻底傻眼了。
张爱萍从医院回到家,眼睛都哭肿了,弟弟被确诊肺癌晚期,住院治疗,急需用钱。
13年前,他为了给一儿一女上保险,手里没钱,就跟弟弟借了一部分,这么多年,弟弟觉得她过得不好,心疼姐姐,从来没要求她还钱。
现在,弟弟命悬一线,等着钱救命,她这个做姐姐的帮不上忙,但起码得把借弟弟的钱还上。
可张爱萍万万没想到,当初做保险时,业务员陈芬承诺交满10年就能取。
但当她去取钱,才得知,这份保险只有73年后,也就是2084年才能兑现,张爱萍顿时傻眼了,可让她懵圈的,还在后面等着她呢。
原来,2011年,张爱萍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做保险的陈芬。
陈芬热情的跟她推荐一款保险,说比钱存银行,或者理财划算,做了保险,2年后每年都有分红,孩子读大学了,就能一次性连本带利取出来。
张爱萍一下子动心了,父母爱子女,当然是为他们深谋远虑,钱放在手里也存不住,不如给儿女做个规划。
于是,7月份,张爱萍先给8岁的女儿买了份分红保险。
但陈芬告诉她,做父母不能偏心,否则儿子会有意见,建议她也给儿子做一份。
张爱萍心想也是,虽然手里没啥钱,交保费很吃力,但她从弟弟那里借了点钱,还是给儿子做了。
给儿女做完保险后,张爱菊跟丈夫感情不和离了婚。
离婚后,她交保费更费劲了,每年得交23500多,可还得咬牙坚持,她就直接贷款交保费,反正坚持10年就可以往回领钱了。
终于交满了,弟弟竟然被确诊肺癌晚期,她赶紧去取这份保险承诺的钱,可却发现,保险竟然要73年后也就是2084年才能取出来。
那时候,她已经百年了,就是儿女也都七八十岁了,这不是坑人嘛?她给儿女做保险,不是让他们留给下一代,而是为了让他们生活的有保障。
但保险公司说,如果张爱萍现在取出来,出于人道主义,给她十五六万,加上她以前的分红,也就22万左右,而她保费一共交了235000多,自己本都收不回来,对方还白用了10年的钱。
而且,她有一部分保费是贷款,产生了7-8万的利息,这就损失更大了,她希望保险公司退给自己交的保费,并赔偿自己贷款利息。
保险公司拒绝了她,她愤怒的去找当初给自己做保险的陈芬,才惊讶的发现,她已经成为植物人四五年了。
张爱萍瞬间崩溃了!当初陈芬没和她说这份保险2084年才能取出来,而是说她儿子读大学就可以取钱用,否则她咋可能做?
可现在陈芬已经成植物人了,已经无法对质,让她如何是好?
张爱萍联系保险公司客服,客服说已经安排专人负责她的退保问题,2个工作日回复。
后来,保险公司说,张爱萍做了保险后,公司进行了电话回访,她完全知道保险的条款,合同和义务,而张爱萍也提交不出陈芬销售误导的证据。
保险公司也没办法再跟陈芬核实,所以合同生效13年,张爱萍要求全额退费,承担她的贷款利息,公司不予支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张爱萍保险这件事呢?
1、如果张爱萍能拿出陈芬误导她的证据,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张爱萍在业务员陈芬的推荐下,购买了两份分红保险,并完成了缴费。这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键在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期限为73年,张爱萍在签署合同时已知晓这一条款,则她需要承担这一约定。
张爱萍声称业务员陈芬误导她,使她认为保险可以在交满10年后取出。
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则可能构成对合同内容的误解或误导,影响合同的效力。
2、做保险后有个犹豫期,在这个时间内可以全额退保。
《保险法》第36条规定:一般投保人自收到保单的次日起十日内,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投保人可向公司退回保单并书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费。犹豫期内退保可以申请全额退保,不过会扣除一个工本费。
张爱萍并没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因此无法直接适用该法条进行全额退保。
但如果可以证明业务员存在误导销售行为,导致投保人在没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则可能构成对投保人权益的侵害。
3、保险销售应该实事求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陈芬做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损害了张爱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