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某水果店货柜上放着待售的散装瓜子,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经了解,水果店负责人表示以前只销售水果,有消费者来问有没有零食。他想着拓宽销路,就购入了散装瓜子用于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散装食品需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天,执法人员对该水果店无证经营散装瓜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散装瓜子相关标签标识齐全、经营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当事人未对外出售过散装瓜子。
今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并且从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1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