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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8 16: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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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把"舆情管控"做成"评论过滤",用删帖软件替代民意听诊器,这究竟是网络空间的"河道清淤",还是制造数字时代的"信息堰塞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令要求"畅通举报渠道",而某些平台却把公众监督当成系统漏洞来封堵。
真正的"知错就改"不应止于解锁几条评论,而是要在服务器里安装"法治杀毒软件"——用《民法典》第1024条的人格权保护为防火墙,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为杀毒引擎,让企业舆情响应系统从"敏感词屏蔽模式"切换至"民意协同处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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