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一年二月(1905年) 陈氏祖先,立下分家协议, 将名下的房宇田地等分别分予五个儿子, 约定其中一间堂屋为五子共有, 经过100多年的岁月更迭, 陈氏子孙由原来的几十人,到了现在200多人的规模。 陈氏堂屋承载着家族的祭祀, 聚会等功能, 是我们家族精神文化的定海神针。就如分家协议中所说: “兄及弟矣, 式相好矣”。时刻提醒我们陈氏子孙, 相亲相爱,相互帮助,不生责怨。
1949年中华民族建国后, 农村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多次对房产的确权登记。人民政府给人民发放土地所有证。 因为我们陈氏堂屋, 属于我们陈氏子孙共有, 不隶属于某一个人。 所以并没有办理专属的土地证。100多年来陈氏堂屋的事实存在,所有立山黄村民之所共识。 产权没有任何争议!
近年来, 因为堂屋隔壁户村民迁出, 旧房收归村集体。 由村干部黄*禄等组织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 并未对我们陈氏堂屋进行保护, 致使原本坚固耐用, 千年不倒的榫卯结构木屋收到了严重损伤, 不多久, 堂屋部分坍塌。我们陈氏家族一直在等待村集体的维修, 至于近日也无任何修缮的意思,对此我们虽受害,但是无可奈何! 经过族中老人的商议, 决定由陈氏子孙共同出资, 重新修缮堂屋。
3月3日 在我们修缮堂屋的过程中, 大陈镇片领导干部金*岚, 率众第一次强拆。 我陈氏82岁老人国家四级残废军人: 陈*水, 上前理论。 被执法人员, 抱摔在地,连续多日卧床不起,休养生息。片书记金*岚, 给出一句解释: 房屋坍塌超过2年未修缮,自动收归村集体,不能再修缮! 强行拆除, 叠好的两堵墙。我对片书记的暴力执法, 郁愤难止!与陈*水爷爷到大陈镇镇政府,讨要说法。 执法人员对推到陈*水爷爷一事, 极力否认,并就推倒一事提出: 若确为其推倒,其需要请戏班子在我们村唱3天戏, 若他没有推, 则陈公水需要请戏班子到他们村唱3天戏。 遂去查看视频监控, 监控显示确为其推倒。我们对他暴力执法的理由,以及执法人员事后的处事不认可。
我们多次与片书记金*岚进行沟通, 其对强拆的合法性给出了相关政策说明
1:村集体房屋倒塌超过2年, 自动收回村集体,不能修缮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旧改过的人不享受堂屋宅基地的使用权
事后我们咨询了相关方面的律师。 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了解。
关于农村堂屋倒塌收回政策,在浙江,若农村堂屋倒塌2年未修缮,村集体确实可以收回,但前提是必须书面通知权利相关当事人,并公示30天以上。 村集体并未做任何操作的前提下,默认收回本就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怎么可以以此理由贸然强拆呐!
一户一宅”政策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政策针对的是农村村民家庭申请和拥有宅基地用于建造住宅的情况,并未涉及公共堂屋。其二,从土地性质和功能来看,公共堂屋承载着家族祭祀、聚会等特殊社会文化功能,与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房屋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用“一户一宅”政策来衡量。金*岚书记生搬硬套政策法规,以此压制我们正常修缮堂屋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其后金*岚书记, 又提出修缮堂屋也需要审批, 要我们所有宗族成员,联名报批。
陈*水爷爷联系全族家庭签字。 上交村书记, 村书记黄*禄, 推诿扯皮,叫我们自己去报批。 对此我们手足无措, 我们甚至不知道要交到哪里。
近年来黄*禄将全体立山黄村民共同所有的村文化礼堂, 挂上黄氏宗祠的牌匾。 推己及人,你们可以把村集体共有资产作为你们黄氏祠堂, 恢复黄氏堂屋。 我们陈氏家族一个祖传的堂屋, 重新修缮你们要不停的从中作梗。 不断的激化宗族矛盾, 是欲何为!
干部刁难群众甚至可以有理有据: 修缮也要批, 你自己去批, 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要两委会所有成员同意······ 蜀道难, 难于上青天! 为此我们没有办法, 村干部拆毁, 村干部举报, 目的只是要我们陈氏家族没有堂屋!沟通无果, 为了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力, 我们只能继续修缮, 3月17日, 金*岚片书记再次率众强拆! 天理在哪里!!! 法律是在哪里!!!
爱家,爱族,爱国, 我们为身为陈氏子孙而骄傲, 我们为是中华民族的子孙而骄傲。
堂屋,是我们祭祀我们先人的场所, 是我们传承和延续家族精神的聚集地。而且陈氏堂屋又是我们陈氏祖先的遗产, 修缮于情于理, 合情合法。
提笔又停笔, 思来又想去, 真是县太衙门, 状告县太爷! 道理全部你们说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