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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赤岸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 巡查时发现 有人在赤岸镇吉景路旁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当天上午,秦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路过赤岸镇吉景路时,因贪图免费,便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消防栓内擅自取水。秦某某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更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水费。 擅自开启消防栓等城市消防用水设施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损失,影响附近区域的供水压力,还容易导致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受到损坏,以致在火灾救援时无法正常使用。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如果从消防栓取水,需要经过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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