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28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717187538。
负责人:王可伟。
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43974034P。
法定代表人:张*良。
被执行人:张*良,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楼*青,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93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良有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张*良有坐落于义乌市鹏城工业村11幢2单元1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土地系轮候查封,一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良在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账户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良持有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持有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95%股权,被执行人楼霞青持有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持有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5%股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良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良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28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这个文书,这个房子已经被法院轮候查封,为什么被执行人还是光明正大住在哪里,有没有人懂的上来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