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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小富 于 2025-5-6 16:41 编辑
挖路不能“任性”!
义乌苏溪查处2起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潮新闻
城市道路如同城市的“血管”,关乎群众出行安全。近期,义乌市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2起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整改前
执法队员在苏溪镇好派路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原本平坦整洁的人行道路面遭到人为破坏。现场,因挖掘道路所产生的沙土、地砖杂乱地堆放在路边,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无独有偶,镇前街一家店面前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当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时,当事人却无法提供,执法队员当即责令停工,要求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整改后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下一步,苏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针对辖区内市容市貌整治难点堵点问题,通过“人防+技防”,加大道路巡查力度,确保镇区道路安全畅通。
法条速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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