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
(1)未满7周岁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孤独症儿童。
(2)未满7周岁的省外户籍孤独症儿童,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浙江省缴纳城镇社保)连续5年以上且目前居住在我市,未享受外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政策的孤独症儿童。
2.补贴标准:
(1)未满7周岁的孤独症儿童,每月最高补贴3000元,每年最高补贴30000元。
(2)未满9周岁、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上述标准享受补贴。
(3)7—18周岁低保低边家庭的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2400元,每年最高补贴240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康复服务周期。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未满7周岁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孤独症儿童,可享受每月800元、全年最高8000元的康复生活补贴,用于康复期间的额外生活支出。未满9周岁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低保低边家庭残疾儿童,凭缓学或休学证明,按上述标准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