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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苏溪这里即将分房!
苏溪镇
根据义政发〔2013〕43号《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2014〕79号《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及义社区建设〔2014〕3号《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高层公寓及产业用房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苏溪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锦绣芳庭高层公寓分配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锦绣芳庭(畈田集聚安置)共17幢高层公寓,住宅1395套,可安置建筑面积146483.31平方米。其中,70户型452套,105户型512套,140户型431套。此次高层公寓分配房源数量根据安置对象(含买受人,下同)最终户型申报面积确定。
二、安置对象
1.参加苏溪镇锦绣芳庭高层公寓安置分配的对象(含买受人),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已取得锦绣芳庭高层置换权益凭证;
(2)已交纳相关款项的安置对象及买受人;
(3)集聚对象需拆除全部旧房或已腾空移交旧房。
2.户型申报审核截止后发布安置房源相关信息。
三、安置价格
1.根据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本项目综合建设成本测算,以“让利于民”为原则。确定锦绣芳庭安置基准价为3980元/平方米,安置指导价为3780元/平方米,优惠价以安置指导价的80%确定为3024元/平方米。以权益面积审批户为单位,首套住房(含不可售面积)以安置指导价确定,第二套及以上套数以安置基准价确定。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高层公寓面积中人均30平方米的不可售面积享受优惠价。除集聚对象外安置对象(含买受人)的高层公寓安置价格,以安置基准价确定。
2.楼层价格:楼层价差为50元/平方米,以每幢楼中间层为基准(偶数中间两层作为基准),每上升一层加50元/平方米,每下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顶层参照次顶楼执行。
3.地下车位:按照“整幢就近,合理搭配”原则,一套房屋配套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车位价格:负一层车位10.5万元/个,负二层车位9.5万元/个;充电车位每个加0.5万元。
四、安置办法
1.本次分配由苏溪镇组织实施,市公证处参与,以抽签的方式确认安置资格及分房定位。
2.预交款项:符合条件的集聚对象和买受人以套为单位预交建房款:70户型交纳35万/套,105户型交纳45万/套,140户型交纳55万/套。集聚对象的建房保证金可抵扣本次的预交建房款,余款在房屋交付时根据测绘面积及具体楼层位置等按实结算。
3.安置分配对象置换高层公寓时,须持有相应标准户型置换权益面积,安置高层公寓70、105、140户型时,测绘面积多于标准户型面积的,首套住房(含不可售面积)以安置指导价结算建房款,第二套及以上套数以安置基准价确定结算建房款;少于标准户型面积的,少于面积按权益货币化置换价格回购结算。
4.交款时间、交款地点及携带资料另行通知并公布。
5.时间安排:在完成预交建房款截止后40天内进行分房定位,时间另行通知并公布。
6.咨询电话:0579-85918002 0579-85918791
五、抽签定位方案
1.本次户型选择实行申报结合抽签的原则,以现场开具户型申报单并交纳足额建房款作为户型申报依据。第一轮户型确定未取得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可根据剩余房源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调剂的方式重新申报户型,参与下一轮户型安置分配。套房与地下停车位一签定位。
2.户型申报需求小于该户型房源总量的,可直接确定户型;户型申报需求大于该户型房源总量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户型资格。
3.70户型仅允许申报一套。若70户型需求大于供给,优先满足集聚对象中的在册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最新名单为准)、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村居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申报的唯一一套70户型。
4.结合本方案条款规定,具体《苏溪镇锦绣芳庭高层公寓户型分配资格抽签办法》与《苏溪镇锦绣芳庭高层公寓分配定位办法》由苏溪镇会同市公证处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制定实施;户型确认、抽签定位场地、工作人员由苏溪镇统筹安排。
六、其他说明
1.物业维修基金为 40 元/平方米,业主在结算购房款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1.7 元/平方米/月,公共能耗费为 0.3 元/平方米/月,车位管理费标准为 17.85 元/个/月,在房屋交付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以后由业主按年缴纳。业主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助(物业公司先收取,再办理申请补助,由苏溪镇负责兑付。)
2.根据规定,业主为符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相关政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补助。
3.苏溪镇锦绣芳庭高层公寓分配工作,在市社区建设办指导下,苏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分配方案制订和分配活动的组织;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资料准备、项目交付和收款结算等;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负责权益凭证交易与注销;市公证处负责整个分配过程的现场监督公证。
七、分房过程中,如有其他情况,由苏溪镇召集相关部门、畈田村商议决定。
八、本分配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苏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编辑: 张姗姗
一审: 宣自钱
二审: 楼哲迪
终审: 陈震天 贾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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