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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小富 于 2025-9-4 11:06 编辑
苏溪镇公开曝光5起个人违规吸烟案例
苏溪镇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义乌市苏溪镇秉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定树立安全发展观念,致力于从根源上清除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经排查,现对5起个人违规吸烟案例予以曝光,督促相关人员就违法吸烟问题立即整改、彻底纠正。
案例一:楼某某违法吸烟案【关键词】违法吸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楼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巧线36号百加复合厂吸烟、使用明火。
【处理结果】
经核查,楼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依法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二:谢某某违法吸烟案
【关键词】违法吸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谢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高塘路280号茗柯网咖实施在可燃物品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处理结果】
经核查,谢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依法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三:余某某违法吸烟案
【关键词】违法吸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余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幸运路10号时顺网咖实施在可燃物品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处理结果】
经核查,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依法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四:赵某某违法吸烟案
【关键词】违法吸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赵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好派路113号星座网吧实施在可燃物品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处理结果】
经核查,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依法进行警告处罚。
案例五:詹某某违法吸烟案
【关键词】违法吸烟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7日,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詹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幸运路西侧2号楼西西网咖实施在可燃物品集中的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处理结果】
经核查,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苏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依法进行警告处罚。
编辑: 张姗姗
一审: 韩宗华
二审: 楼哲迪
终审: 贾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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