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金法官:
您好!因多次尝试联系未能如愿,特通过此函向您咨询本案相关问题,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 1:“退一赔三”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及聊天记录均明确,案涉家具材料应为爱里古夷苏木,且约定“若以次充好则退一赔三”。请问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 2:欺诈认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问题: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纯爱里古夷苏木家具,实际使用塞鞋木豆及爱里古夷苏木贴皮替代。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
- 3:材料违约与差价争议问题:我们与对方明确约定材料为爱里古夷苏木,而对方交付塞鞋木豆,已明显构成违约。关于差价,我们不仅知晓赛鞋木豆市场价格更低,还向永业家具提供的木头批发商核实过该事实,差价存在清晰明确。我们不解的是:既然违约事实已确认,为何案件仍以“无法证明两种木材具体差价”为由推进?且差价的存在是否会直接影响违约赔偿的认定?
- 4:家具整体履约的认定问题:家具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产品,我们订购的是完整家具,而非零散部件。若仅对家具拆分判断(如门有问题拆门、柜体板材有问题拆板材),既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也违背我们购买整体家具的初衷。目前我们已提供证据证明约定材料为爱里古夷苏木,请问审理时是否应从家具的整体功能、实际价值及合同约定初衷出发,综合判定对方履约是否符合要求?
- 5:案件审理压力与司法公正问题:听闻您常提及办案压力较大,请问该情况是否属实?我们理解审判工作的繁杂与不易,但也难免产生顾虑:您的压力具体来自哪些方面?是否存在外界施压的情况?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担忧压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故想了解是否存在干扰司法公正实现的因素?
期待您的回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