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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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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拆迁人张先生心情有点烦。张先生说,他的房子已经被拆掉差不多五年了,当初自己选的是安置房补偿形式。今年好不容易才终于盼来了安置房,可现在拆迁方却说,房价上涨了,如果张先生想拿到安置房,必须补交房款。
张先生说,如果补交的钱少,他也就认了;可如今周边房价已经从当初的9000多元涨到了一万三左右,算下来总共高达几十万元的巨额差价,谁家能眼都不眨就直接拿出来?
张先生感到困惑,要是自己的房子当初不拆,现在应该也已经涨价了。如果安置房涨价就要被拆迁人补交房款,那被拆除的房子这些年的涨价的损失谁来补呢?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相关疑问。
安置房涨价,拆迁方不能要求被拆迁人补差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自己要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补偿——也就是安置房。
如果咱们选择的是货币补偿,那事情看起来似乎比较简单。拆迁方只要结合补偿安置方案、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等法定依据,计算补偿款数额,并足额向被拆迁人给付补偿款即可。
但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安置房,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就多了许多。比如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安置房建了好几年,交房时每平米房价比之拆房时涨了几千元,这部分差价应该由被拆迁人来承担吗?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早有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以张先生为例,他的房子是2014年被征收的,补偿定价自然是按照征收评估时点的价值确定的。那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评估,自然也应当以当时的时点为准。拆迁方不能以2019年的房价计算安置房的价值,更不能要求张先生补交差价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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